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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纪委监委保密工作制度

来源:顺平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18 10:44:04 阅读量:817

一、信访举报工作保密规定

1、收发、拆阅、登记举报信函,实行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翻阅;接待来访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接听举报电话,防止他人听到举报内容。

2、受理信访举报,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或举报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3、凡举报材料,均列入密件管理。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复印、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举报材料需转办的只能转给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主要负责同志处理;向基层一般转摘抄件,若转原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泄露举报人身份;对署实名举报件,按实名举报件规定办理。

4、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不要在公开场合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也不要向无关人员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需要向举报人通信许多问题情况时,不要使用印有纪检监察机关名称标志的信封、材料纸。

5、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即使是奖励和表彰举报有功人员,也必须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方可公开。

6、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①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③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7、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视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

二、计算机系统保密规定

1、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2对涉及秘密文件、案件查处资料和使用案件管理、信访管理软件的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上互联网。

3、对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涉密文件,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要进行加密归档,临时性的文件在使用完后要及时予以删除。

4、对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格借阅、外传手续,不得擅自自带外出,软盘的销毁由专人负责。

三、办案保密规定  

1、办案人员不得将案件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做到不该说的不说;非该案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不得打听案情,做到不该问的不问;案件材料(包括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呈报材料)由专人管理,防止泄密、丢失。

2、初核及立案调查问题,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3、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5、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6、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8、阅卷笔录、审理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9、案件管理软件及涉及案件内容的移动磁盘由专人专机管理,不得外借和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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