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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办理工作办法(暂行)

来源:县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30 15:24:58 阅读量:623

顺平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办理

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河北省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暂行)》《保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程序规范、精筒高效、责任清晰、安全保密原则。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日常处理工作。机关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格式

第四条  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

 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案件通报、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馈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一般不需上级机关批复和反馈。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一般需要上级机关批复,并根据批复内容办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决议事项。

第五条  机关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三章  发文字号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县纪委及其办公室发文字号和适用范围:

(一)顺纪呈:用于以县纪委、县纪委监委名义向市纪委、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报送线索处置和

案件查办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重要情况的请示、报告等。

(二)顺纪发:用于以县纪委、县纪委监委名义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发布、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印发重要制度性文件,印发纪检监察系统全局性工作安排、实施意见,印发县纪委领导同志在全县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

(三)顺纪通:用于以县纪委、县纪委监委名义通报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先进典型等。

(四)顺纪传、顺纪密传:用于以县纪委及其办公室名义通过县委机关密码通信传真专网,向有关地方和单位发送紧急通知等。

(五)顺纪:用于以县纪委名义作出纪律处分决定、问责决定、复议复查决定、批复、纪律检查建议或纪检监察建议等。

(六)顺纪函:用于以县纪委名义与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七)顺纪办发: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发布重要通知、工作安排、制度规定等。

(八)顺纪办通报: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印发委领导同志在纪检监察系统内的讲话,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等。

(九)顺纪阅:用于委领导同志批示印发的白头件、有关专题会议纪要等。

(十)顺纪干:用于以县纪委名义任免干部,批复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干部工作的请示等。

(十一)顺纪办: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市纪委办公室、县委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答复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请示等。

(十二)顺纪办函: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与其他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商治工作、征求意见、询问和答复问题,答复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等。

第七条  县监委及其办公室发文字号和适用范围

(一)顺监呈:用于以县监委名义向市监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监察工作的请示、报告,以县监委名义向市监委报送案件查结报告,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重要情况的请示、报告等。

(二)顺监发:用于以县监委名义向全县各级监察机关印发制度性文件,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和讲话等。

(三)顺监:用于以县监委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复议复查决定、批复、监察建议等。

(四)顺监传、顺监密传:用于以县监委及其办公室名义通过县委机关密码通信传真专网,向有关地方和单位发送紧急通知等。

(五)顺监函:用于以县监委名义与其他机关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六)顺监办发:用于以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向全县监察机关印发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和讲话等。

(七)顺监办函:用于以县监委办公室名义与其他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求意见、询问和答复问题,答复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等。

第八条  其他纪检监察文书文号及适用范围:

日常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工作中,对监督(监察)对象进行谈话函询,立案决定、立案通知,指定管辖,采取审查调查措施,提请其他机关协同办案、提前熟悉案情,移送案件等方面专用文书文号及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严格精简发文数量和篇幅,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能以电话、便函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应归纳为一个文号下发。上级机关文件已发至县处级,政策具体、具备直接执行条件,且无明确要求必须制定贯彻文件的,一般不再发文。非工作必须,一般不在文件中要求下级出台配套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呈报上级综合性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有关内容可通过附件反映。

第十条  上行文主送机关一般为市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等上级领导机关。

监察工作需向市纪委、县委请示、报告的,以县纪委名义呈报;需向市监委请示、报告的,以县监委名义呈报;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以县监委名义呈报,重要的应在报送之前以县纪委名义请示县委。

向市纪委监委正式报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应根据需要择一选取“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委”“保定市纪委、监委”或“保定市纪委办公室”“保定市监委办公室”。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或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报送公文。需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同志的,可在报送公文时单独附函说明,由上级机关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上报的公文应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标注签发人、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下行文主送机关一般为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

在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凡既涉及纪检工作,又涉及监察工作的,使用县纪委及其办公室公文;只涉及监察工作的,使用县监委及其办公室公文。

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县委,必要时抄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党委(党组);涉及监察事项的重要行文,抄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十二条  除办公室外,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外行文。如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以办公室名义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同志正式行文,需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把关,报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各部门使用自有文号或便函时,应报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并严格规范发文对象和用途及格式。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要严格按起草、初核、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负责公文起草工作,并对公文内容负责。公文起草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应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起草涉密公文,按照“谁起草、谁定密”的原则,报审前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定密审批单》,在成稿首页版心左上角注明;起草紧急公文,应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

第十五条  公文承办部门应事先与办公室沟通,确定发文形式及文种,再向领导同志请示发文。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送委领导同志审阅前,应先由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公文内容涉及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一般应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案件通报类公文应先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属于联合行文的,一般应先征求联署机关对口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完成,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初核后,层报分管领导同志审批。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应按程序呈书记(主任)审签。以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对需报送上级机关以及需印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和县直有关单位的重要公文,应按程序呈书记(主任)审签;对其他一般性公文,应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签。已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的,由承办部门送办公室履行核文印发程序。在报领导同志审签时,应附上拟制发公文的清样,注明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印发范围等。

第十八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需要进行会签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报书记(主任)审签。

第十九条  已经领导同志审签同意的公文,印发前由承办部门将领导同志签发材料及征求意见反馈函等原件及复制件送办公室复核,复制件由办公室留存归档。办公室对拟发公文的审批手续、领导同志审改意见吸收情况、文种、密级及保密期限、格式及内容等进行复核,重点把好政治关、体例关、文字关,对有实质性修改内容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经复核无误的公文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审签同意后,确定并登记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送文印部门印制。上报的公文,应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明确公文报送渠道、份数等信息后上报;下发的公文,原则上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或内部工作网送达。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对案件类等涉密程度较高的“顺纪呈”“顺监呈”公文,以及“顺纪”“顺监”“顺纪干”等有固定使用部门的公文,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到办公室登记编号后自行印制发送;需要盖县纪委、县监委或办公室印章的,办公室凭领导同志签批意见加印。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收文办理要严格按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答复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凡报送县纪委、县监委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归口负责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收文后应及时对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份数、承办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收文的经办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性质、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等,

提出呈报委领导同志范围和分送贯彻落实部门的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呈领导同志审批后,按批示意见送承办部门办理。对重要紧急公文,应提前与承办部门沟通,在呈领导同志阅批的同时,分送承办部门办理。一般性常规工作,发文单位明确为委机关有关领导或有关单位的,可直接转有关领导及主责单位研究落实。

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应当紧扣内容、准确恰当地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一般不得只简单呈报有关领导阅示。拟办意见应包括呈批程序、办理意见建议、牵头领导、承办部门和办理时限等。办文人员应当研读来文内容,把握政策规定,根据委领导工作分工,综合考虑各室职能,加强沟通协商,精准提出呈报领导阅签范围,明确承担贯彻落实的责任部门及分送分发范围建议。对文件中明确要求县纪委监委出台贯彻意见的,应明确办结时限,按程序报审。对需要多个室联合办理的公文,应明确牵头主办部门。来文需落实事项涉及多个室的,拟办意见应按照各室任务分工明确到责任室和分管领导。

对批办性公文,原则上先送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同志阅批,按批示意见和领导排序由后向前阅批。对阅知性公文,属上级机关来文的,一般先呈报书记(主任),再按领导职务排序由前往后依次呈报;属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其他机关来文的,一般按领导职务排序由后往前依次呈报。对不需要领导同志阅批的来件,直接转承办部门落实。领导同志之间不横传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传送。公文阅批结束后退回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中,要使用专用档案盒、文件夹运转办理,严防文件丢失。公文办理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按照批示知悉范围运转呈批,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呈报领导同志的公文分类整理、及时报送。对上级机关来文,已由相关单位呈报的,不再重复呈报书记(主任);对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来文,除重要紧急、专呈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是来文涉及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或成员的,一般不呈报书记(主任),呈报承办部门分管副书记(副主任)。

对于未标注紧急程度的公文一般应当从呈报第一位领导阅批算起,3日内呈批运转完毕。标注“特急”的紧急公文,一般应当从呈报第一位领导阅批算起1日内呈批运转完毕。标注“特提”的特别紧急公文,应立即办理,迅速呈批运转,办文人员须全程跟踪直至办结。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办结后,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情况,或明确需书记(主任)审签后向相关机关反馈情况的,应按程序报书记(主任)审签;对其他一般性公文,按程序报分管副书(副主任)审签。承办部门应为领导同志审签预留必要时间。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值班室负责值班期间收文办理工作,对收文办理负主要责任,要严格做到不丢件、不漏传、不压件。带班领导负责对拟办意见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呈报办理。值班室办理公文,前后值班员要做好公文办理交接工作,上班后值班员要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移交办公室,对重要文件或事项,办公室应当向有关委领导报告。

第七章  督促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强化文件运转的全过程督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承办部门要严格落实公文办理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措施。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对紧急公文,应即收即办、抓紧办理;对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办理完毕;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加强沟通协调,适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对需要反馈情况的,由承办部门(牵头部门)按程序报审、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办理工作,既督过程,也督结果。突出上级文件和领导同志批示、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办事项、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议定事项,实行台账式、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部门,严格时限要求,加强跟踪督办,确保按期办结,并将督办和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同志报告。对已办结的,逐项对账销号;对办理进展缓慢的,采用电话、发函等方式,及时督促提醒,必要时向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相关情况,督促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各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坚持用、管并重,建立健全公文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公文,确保严格规范、安全保密和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应当存放于保密柜中,涉密公文存储载体禁止接入非涉密计算机和网络,原则上不出办公区。机关各部门应建立公文登记台账,定期对公文清点,防止公文遗失。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及有关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档案室。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形成的公文材料进行1次集中整理,统一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机关保密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和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工作变动时,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文处理培训工作,将常用公文格式规范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制度纳入机关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创新方式方法,采取邀请专家授课、交流研讨、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干部公文写作和应用处理水平,提升工作质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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