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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县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来源:县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30 15:26:08 阅读量:298

为加强委机关(含派驻机构)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请销假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委机关(含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以及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手续办理流程。半天内短期请假实行报告登记制,一般干部向委室负责人(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领导干部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委室(派驻机构)干部请假批准后,以委室(派驻机构)为单位进行登记,各委室(派驻机构)于下月初报办公室备案。短期请假原则上从紧控制,不宜过频。

请假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人员需填写《顺平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后),完成审批手续后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2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委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含借调干部)请假,两个工作日以内(含两个工作日),逐级审批至分管常委(委员)批准;两个工作日以上,逐级审批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二)各委室负责人请假,两个工作日(含两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两个工作日以上、三个工作日以内(含三个工作日),逐级审批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三个工作日以上,逐级审批至书记(主任)批准。

(三)常委(委员)请假,两个工作日以内(含两个工作日),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两个工作日以上,逐级审批至书记(主任)批准。

(四)副书记(副主任)请假,由书记(主任)批准。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干部请假,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三个工作日(含三个工作日)以内,逐级审批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三个工作日以上,逐级审批至书记(主任)批准。

第四条  假期规定。

(一)病假。3天以上(含3天)的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如需住院治疗,须持医院出具的证明,逐级审批至书记(主任)批准。

(二)事假。须在工作时间内处理个人私事,可请事假,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四)外出参观考察,须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一般时间不超过5天(含);外出学习培训,须凭上级部门培训通知,按流程审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出顺平县的,须口头向分管领导报告,出保定市的必须向书记报告。

(五)除正常请假外,工作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请假人或其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与活动组织方协商批准后方可请假,由委机关组织的,组织委室做好登记手续。

(六)请假期间,请假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人在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离岗前,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七条  销假手续办理流程。假期期满本人须向批准人销假,履行书面手续的须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间以在审批单上签字日期为准。

第八条  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将视作旷工,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未经批准,严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活动,一经发现,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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